水运领域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首批许可事项六月起实施

2021-04-27 09:30:1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及交通运输部实施方案,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运领域许可事项首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简称《工作方案》)。

根据《工作方案》,自2021年6月1日起,水运领域首批2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一是办理“从事内地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仅限于大陆企业办理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散杂货和集装箱班轮货物运输)”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船舶资料(包括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安全管理证书等)”适用告知承诺;二是办理“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审批(仅限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船舶资料(包括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等)”适用告知承诺。

据了解,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部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受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按照《工作方案》,为方便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交通运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表)”,申请人拟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对“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告知承诺书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通过系统提交或者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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