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发布,2月1日起施行

2021-01-11 09:34:06

近日,交通运输部颁布《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共分为总则、养护计划、养护实施、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明确在我国境内从事航道养护活动适用本规定,此次修订将内河其他航道、沿海航道的养护管理纳入规范管理范畴。

明确航道养护相关职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航道养护承担主体责任,养护经费主要由财政预算资金承担,同时也可依法依规通过其他方式筹集资金予以补充。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具体承担航道养护管理工作。航道养护管理部门所属的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具体实施航道养护,可以协助航道养护管理部门编制航道养护计划。

完善养护计划制度。《规定》结合管理实际对养护计划制度进行了优化完善,明确了养护计划制定、调整的主要依据及内容要求。同时,要求相关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对跨区界航道、跨辖区河流上下游航道的养护计划进行共同协商确定,以保障航道畅通、通航建筑物养护停航安排合理衔接。

规范养护实施要求。一是明确巡查、扫测等例行养护,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集中作业的专项养护以及应急抢通工作要求,提出实施航道养护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二是规定航道养护作业过程中的报告义务、设置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三是明确航道养护技术核查的要求。四是对疏浚土、节能环保、资料留存和数据统计等航道养护工作提出了要求。

强化信息公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包括向社会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停复航安排、内河等级航道图,推广应用内河电子航道图等,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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