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核准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
沪银保监复〔2020〕273号
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你公司《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股东及调整股权结构的请示》(长江金租发〔2020〕1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长江联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司法竞拍方式取得上海佳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的2.45%股权。本次股权变更后,你公司原股东上海佳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你公司股权。
二、本次股权变更后,你公司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24.5亿元,股东单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一)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2.5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51.02%;
(二)上海永达汽车浦东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资3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12.24%;
(三)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6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10.61%;
(四)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8.16%;
(五)长江联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7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6.94%;
(六)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1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4.49%;
(七)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出资0.8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3.27%;
(八)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0.6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2.45%;
(九)上海航运交易所,出资0.2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0.82%。
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涉及企业、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公司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
此复。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