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上海分公司的通知

2016-06-08 09:00:49
 保监筹建〔2016〕29号

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上海分公司的请示》(东海保险发〔2016〕12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上海分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海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中国保监会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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