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阻止“20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的进一步传播,国际航运公会(ICS)最近发出指引,要求全球航运业遵循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积极做好应对措施,将疫情对全球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就此,航运界网采访ICS中国办事处首席代表、英国希德律师行(Hill Dickinson)香港办公室法务总监刘洋律师。他从法律实务角度谈了航运业该如何应对疫情。

在刘洋看来,WHO目前对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反应相当谨慎。虽然WHO已经将该疫情在全国求范围的危险程度从“中等”改为“高”,在中国的危险程度改为“极高”,但尚未将此次疫情定义为“全球突发卫生事件”。不过即便如此,刘洋建议,航运业应做好充分准备,以应对之前其他冠状病毒或埃博拉病毒(Ebola)疫情时可能采取的相应措施所造成的法律风险,例如船员受到感染情况下的紧急救助和隔离,港口关闭,以及对履行租船合同可能造成的影响。刘洋认为,虽然目前预计这次疫情的爆发不会引起像埃博拉或“非典”(SARS)时所造成的大规模影响,但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征,对于船东、船舶经营人和租船人来说,有必要对疫情继续升级做好充足准备。

隔离(Quarantine)与绕航(Deviation)

由于隔离或绕航所造成的延误,在租船合同中会产生不同的影响。针对船员安全(包括健康和生命)的问题,雇主在与船员的雇佣合同中对船员安全都负有谨慎义务,而违反该义务则可能导致面临多项索赔的风险。

刘洋向航运界网介绍,在期租合约中,当船舶由于船员出现疫情而发生隔离或被迫绕航从而导致延误根据租约相关条款的约定,船舶可能面临停租。根据期租合约项下普遍适用的停租条款,如果因为法律或行政限制影响到船舶或船员履约效率或履约不能,那么船舶就会停租。尽管如此,如果延误的发生是由于承租人选择使用该船舶所导致的必然结果,那么承租人就可能很难主张船舶停租。刘洋表示,不同情况要不同分析,并且要仔细审视租约相关条款加以判断。

在程租合约中,除非根据《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船东可以依赖“合理绕航” 成功作出抗辩,否则为了船员安全而发生绕航所产生的费用则需要由船东承担,承租人无须支付额外运费。

准备就绪通知书(NOR)和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许可(Free Pratique)

众所周知,为了在程租合约项下开始计算装卸时间,船东需要在符合特定要求的情况下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NOR)。这些特定要求的其中一项一般就包括船舶获得入境卫生检疫许可(Free Pratique,以下简称“检疫许可”)。除非程租合约另有规定,一般情况下船长是可以在尚未获得检疫许可的情况下递交一份有效的NOR的。这样做的前提是,检疫许可通常被视作一项简单程序而已,而非实质要求。

但刘洋表示,在爆发严重疫情的情况下,由于船舶可能因为受到隔离检疫而出现延迟,因此船舶获得检疫许可可能就不会再被视为一项简单程序。在船舶准备或已经停靠一个受感染地区港口的情况下,为了确保船上人员并无受到感染或对船上进行隔离检验所采取的特殊措施,无可避免会延误船期。在这种情况下,除非租约另有规定,否则船东应该承担无法及时递交有效NOR的时间损失风险。

安全港口的保证

在租约项下,承租人有指定安全港口的责任。除非相关港口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或已知发生的危险,那么船东就需要遵从承租人指示,安排船舶驶往相关港口。在英国法下,即便船舶不会遭受任何物理上的损坏,但如果船员面临健康或生命安全的风险,那么相关港口也可能会被视为不安全。严重疫情是导致港口变得不安全的一项重要因素。

刘洋表示,在疫情爆发的情况下,判断港口是否安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是否采取了适当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以确保船舶在靠泊时不会导致船员受到病毒感染。在埃博拉和中东呼吸综合症冠状病毒(MERS)爆发时,受疫情影响的港口一般都采取了相应措施,从而也确保了大部分受影响港口继续对外开放。

在刘洋看来,根据WHO和国家卫健委的相关信息,新冠肺炎疫情远未达到导致任何一个港口不安全的情况。因此,除非疫情持续恶化到明显严重的程度,即船员在靠泊期间面临严重受感染的风险,否则船东不能以港口不安全为由拒绝靠泊相关港口。

不可抗力

如果发生超出合同当时方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特殊事件,而该事件会严重影响当事方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能力,那么一个标准的不可抗力条款可能会起到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效力。在英国法下,这种特殊事件应该是在签订合同前或合同当时不能被合理预见的。

刘洋认为,目前只有针对受疫情严重影响的几个长江流域的城市发出的国内运输临时行政禁令,而尚未出现禁止前往中国或任何其他邻国的旅行行政禁令。因此,除非不可抗力条款对此次疫情作出明确约定,否则目前这种情况大概率不符合不可抗力条款的一般约定。但是,如果疫情严重程度加剧,或WHO最终将肺炎疫情定义为“全球突发卫生事件”,那么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从而导致租约履行不能的问题则可能会陆续浮出水面。

刘洋最后建议,2014年在应对埃博拉疫情爆发时,BIMCO曾提供了一个详细指南:Ebola Virus Disease: Shipping contractual guidance from the BIMCO,并在2015年制定了一个标准条款:BIMCO Infectious or Contagious Diseases Clauses. 这些都是在签订租约时值得考虑和借鉴的资料,在疫情出现时尽可能做到权责明晰,将对租约履行的影响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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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律师简介

刘洋是英国希德律师行香港办公室法务总监,亦是国际航运公会中国办事处首席代表。他同时拥有英格兰及威尔士和中国律师执业资格,主要执业领域是商事与航运争议解决业务。他在处理国际商业争议方面也具有丰富经验,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和贸易以及大宗商品,能源和离岸工程,合资公司,国际投资(特别是涉及“一带一路”项目)等领域。

刘洋是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资深会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单仲裁员、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支持会员以及香港海事仲裁协会会员。从2018年,刘洋开始接受仲裁员委任,并被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多次指定为仲裁员(包括独任仲裁员)。他亦是获认可的调解员,拥有丰富商事调解经验。

刘洋是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客座教授,并且是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HKUSPACE)的兼职讲师。他是英国著名航运法律通讯《劳氏航运和贸易法》的编委会成员,还是英国著名仲裁法律通讯《仲裁法月刊》的特约撰稿人。此外,刘洋是香港航空发展与机场三跑道系统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海运港口局增选委员、河南省政协委员和香港船东会中国委员会委员。

2019年,刘洋获《劳氏日报》评为“全球十大海事律师”。2018年和2019年,他连续入选《航运界网》“最受航运界关注的100位中国人”榜单。2017年12月,刘洋入选《劳氏日报》“全球五大新生代航运领袖”。2016年和2017年,刘洋连续两次入围《劳氏日报》“航运亚太大奖”的“新生代航运领袖”奖。2015年,刘洋荣膺香港首届“十大杰出新香港青年”称号。

英国希德律师行简介

希德律师行(Hill Dickinson)于1810年在利物浦成立,主力提供与航运、保险、贸易、能源和投资等相关的法律服务。该行现已成长为一间拥有一千多名成员的国际律师行,为不同行业的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

航运法是希德律师行的重要业务。通过在香港、伦敦、比雷埃夫斯、新加坡、摩纳哥、利物浦、曼彻斯特及利兹的办公室之间的全球网络,该行能够全面地处理国际航运业务。

希德律师行香港办公室能够为客户提供的全方位的航运、贸易、保险和公司等法律服务。该行香港办公室能够就英国法律、香港法律和中国内地法律提供法律意见,经常为客户处理涉及船舶买卖、船舶建造和船舶融资等商业交易事宜,并参与商业合约的草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