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立荣关注的船员立法,船公司、船长、专家也有话说

2019-04-29 09:03:15

近期,中远海运集团董事长许立荣提出了通过立法保障船员权益的问题,引发了业界的普遍关注。

纵观中国航运业的发展,船员所起到的作用举足轻重。然而,他们又是一个长期被忽视的群体,工作和生活面临着重重不为人知的困境。

根据一份对6000名船员的调查问卷显示:由于长时间离岸生活造成的社交缺乏,船员的心理健康程度远远低于普通人群,在各个可能触发心理健康疾病的测评维度上,船员的调查得分都远远高于正常人,一半以上的船员患有焦虑症、抑郁症等心理疾病。

此外,年轻人从事航海职业的意愿正越来越弱。一组数据触目惊心。

近三年,中国持有国际航行海船适任证书海员中,20-30岁的比例由50%下滑至43%。中国航海类专业招生人数,也呈现“断崖式”下跌。从2011年的4.39万人,急剧降至目前的1.38万人,降幅高达68%。

对此,许立荣表示,我国海运行业话语权日益提升,航海人才却呈现“不可持续发展”的趋势,这将严重影响我国航运强国的建设进程,危害不可估量。

他一针见血地提出,在航运业高度国际化的同时,中国在船员管理与国际接轨上仍然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在船员劳动管理特殊性方面仍体现得不够充分,如若没有专门法律对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将严重影响航海人才队伍的健康发展。

许立荣的这一观点,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思考的问题。对此,企业管理者、船长以及业内专家学者,分享了各自的观点。

船员立法不能顾此失彼

目前,船公司与船员之间的关系约束主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基于陆地职业的法律法规,远远满足不了船员职业的特殊性,船公司和船员双方的利益都得不到保证。

行政法规不能替代立法。行政法规都是主管机关在当时的时代背景和船员队伍下,为加强船员管理做出的特殊规定。眼下看,有一些法规、条例已经满足不了甚至阻碍了船员队伍的发展。

多年来,航运业人士一直强烈呼吁为船员立法,就是为了解决在船员队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问题,满足国家战略需求。

对于船员而言,最需要得到法律保障的是,船员要同等享受社会保障权益,例如五险一金、企业年金等,以及免税待遇,此外,要减免船员个人所得税。

立法的目的之一是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为船员立法要充分考虑船公司与船员的双方利益,不能顾此失彼。我个人认为,要发展好船员队伍,使船员有一个理想的归宿,还需要优秀的船公司作为强大支撑。政府立法也需要充分考虑如何保障船公司利益,减少企业负担,让企业做好自己,才有能力保护好船员。

除了立法保障外,政府主管机关还需要严格审查持有《海洋船舶派遣服务资质证书》的外派机构,对船员有欺诈行为、不能保护船员合法利益的外派机构,应跟踪管理,实行黑白名单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司,应吊销其外派资质。

要立《海员法》而非《船员法》

在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下,一部维护海员权益的《海员法》呼之欲出。需要强调的是,要立《海员法》,而非《船员法》。

虽然船员和海员的工作平台相同,但工作环境完全不同。海员具有的技能、船艺、知识和责任不同,立法的意义和目的也不同。海员是在开放的海洋上作业环境,立法应该对应的是国际海事法律、法规和公约。如果制定《海员法》,需要跳出《船员法》的藩篱,因为在《船员法》中,海员权益会受到“江河湖泊”的立法局限,往往为了兼顾船员的利益而忽视了海员的利益。

那么,什么样的条例应当被纳入《海员法》之中呢?

个人认为,维护海员职业尊严的条例,应首先考虑写入《海员法》中。在海员和海员家属、亲友抵达港口后,不得无故限制他们借助港口通道、港口交通车上船或者外出港口的自由。

以法律形式保障海员在港口有充足的休息时间。远洋船舶靠泊码头后,港方不能以港口泊位周转、主管机关的安全检查为由,剥夺海员在港口的休息权益,避免因海员疲劳导致事故的发生。

在锚地,港口方面应考虑建立交通艇制度,让已经办理入境的海员,在较长时间的锚泊中能够适当上下船舶,融入社会人文环境中。

此外,海员的心理压抑多数是因为船舶配员过少引起的。在《海员法》立法时,应当要求船公司维持海员生活在“可交流的社会环境”的人数中。《海员法》还应鼓励女性加入这一行业,保障海员在性别平衡的环境中工作与生活。

保障海员权益除了在立法中体现外,在公司管理文件中也要得以体现,人性化管理是调整海员心理情绪的关键因素。

积极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

在积极推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与“冰上丝绸之路”倡议的背景下,建立健全我国的船员管理体系以及船员权益立法等,迫在眉睫。

建议我国主管部门加快《2006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LC2006)对我国正式生效后的船员管理研究,根据我国国情,在充分调研和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船员就业条件、用工资质、船上设施、社会保障、船员管理、工伤赔偿、人身伤亡赔偿、船员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法律适用、执法监督等权利义务及执法监察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整合和修订,逐渐形成我国的《船员法》。

值得一提的是,积极发挥“三方机制”作用极为关键。

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实现《船员条例》《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机制,有利于船员避免通过高成本的司法途径解决海上劳动关系方面的有关问题。

建议海事管理部门积极与船员工会、船东协会进行沟通协调,加快建立区域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重点对现阶段海上劳动关系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根据各区域的实际情况,探索出具有区域特色三方机制的运行模式、运行程序,努力实现三方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本土化。

建议船员工会积极发挥作用,在三方机制的框架下,会同船东协会出台标准劳动合同,建立标准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审查效率,加强监督执行船员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等问题,为船员提供服务,依法维护船员权益,实现船员体面劳动。

船员社会权益要加以“非常保障”

目前,我国《船员条例》《船员值班规则》《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海商法》等和船员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存在规定船员的义务多,明确保障船员的权利少,法律法规中调整船员管理关系多,调整船员劳动关系少的现象。

在为船员立法方面,我个人有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出台独立的《船员法》。纵观各国船员立法发展史和立法现状,有些国家制定了单独的船员法,并辅之以配套的立法,如日本、德国、法国、丹麦等。有些国家则在其他法律中,对船员作出相应的规范,如英国的商船法、意大利的航海法、加拿大的海运法中,都包含了船员法的内容。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议我国出台独立的船员法。

针对船员工作和生活环境的“非常性”,《船员法》中对船员社会权益要加以“非常保障”。特别是在停雇津贴、带薪休假、医疗补偿、残疾津贴、下落不明津贴、遗嘱津贴、葬祭费等方面,对船员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做出规定。

此外,当前我国自由船员和外派船员数量逐渐增多,《船员法》中要注重对这两类船员权益的维护。我国外派船员服务的船舶大多是方便旗船舶,应在相关国内法中规定,以中国船员居住国法律,保障中国外派船员权益。

作为曾经长期从事海事工作的人员,我认为船员最需要得到的保障包括:工资标准和保障、社会保险、饮食和生活条件、劳动安全防护、船员休息和休假、证书发放与培训、船员社会福利和救济、法律责任和法律援助等。

“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一部好的法律关键在于贯彻执行。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使其真正发挥法律的威慑力,有效保护船员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签署正规劳动合同

当下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船员劳动法律未能得到有力执行。

《劳动合同法》《船员条例》《海商法》均规定,船员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多年来,由于种种因素,船员签订的多为非正规且非法的劳务合同,这是导致船员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主要原因。

《2006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LC2006)中,2.1-海员就业协议第3项规定,海员就业协议应当遵循成员国国家法律和惯例。此条规定的宗旨是强制性支持中国船员必须依据中国法律签订劳动合同,而非劳务合同。

签订劳务合同的违法行为后果是,船员得不到《劳动合同法》和《海事劳工公约》强制参加的社会保险,即船员的医疗、工伤和退休都丧失了社会保障。即使在船工作期间,因工资报酬纠纷,在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时,也会遇到《海商法》的障碍。因为《海商法》规定,只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才享有船舶优先权。

此外,完善保险体系也是关键。船员可以有三种保险,即工伤保险、商业人身保险和保赔协会人身保险。如果发生伤亡事故,且如果该船员同时参加了三种人身保险,其家属可以得到三种保险赔偿金。但事实上,由于《海商法》没有针对船员的人身保险制定法律规范,船东和海事司法在处理船员人身伤亡的问题上五花八门。

例如,有部分船东在三种保险中,选择赔偿金最少的一种支付给船员家属,其余由船东装入腰包。关于船东互保协会的赔偿金,除外国船东互保协会外,中国船东互保协会错误地以第三者责任险为由,拒绝将赔偿金支付给船员家属。这是有违《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的法律和理论的。

因此,加强中国船员的管理,不仅是立法问题,还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问题,更有与船员相关的海商法理论亟待提高的问题。

期待更多人文关怀

船员职业属于特殊工种,也是国家海军的预备役部队,涉及国家海防及海权,是肩负国家利益、海洋战略的践行者之一,具有流动性强且比较艰苦的职业特点,与岸上普通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及强度有很大差异。建立一套法律体系规范业内劳动关系,保障国家战略的实施,迫在眉睫。

由于船员条例的法律位阶较低,不能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有些事务牵扯到的部门或行业较多,必须上升到更高的法律层面才能解决。

我认为,以下几点需要特别考虑。

历来船员的处境是“纵向关心不足、横向关怀不够”,存在多头管理,船员权益保障主体不明确,监察不到位等问题。应加强航海文化建设,提高社会群体对于船员职业的关怀和尊重,认识到船员不仅仅是社会化分工的一种职业,还涉及到国家利益和水上安全。

比如,给予船员家庭及航海从业者优惠政策。例如涉水行业公务人员及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优先录用有水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参照国外多数国家做法,对航海从业人员实施免征税;提高船员体面劳动的荣誉感等。

《2006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LC2006)对于船员的船上工作环境、劳动保护、居住条件、休息时间、膳食要求等,已经有了相关的指导和要求,履约的进程要继续加快,负责履约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查。

立法是底线,社会应该给予海员更多的人文关怀,政府部门应该出台相应的具体措施,保护、激励航海从业者。一支高素质、稳定的海员队伍,对国家战略的实施极为重要。期待社会和政府给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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