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首次对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2018-10-17 09:07:57

10月11日,舟山市公布保税油加注安全管理违法案件当事人信息,“金鸿17”和“东凯油9”成为船用燃油加注安全管理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以来,首批被实施联合惩戒的船舶。

“金鸿17”和“东凯油9”为经备案从事保税油加注的船舶,海事部门在近期的现场执法检查中,多次发现这两艘船舶均存在配员不足、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等违法行为。按照联合惩戒机制,舟山海事局将两艘船舶违法信息推送至舟山市信用办,由舟山市信用办将相关违法信息在信用舟山网站对外公示,并推送给具体执行惩戒措施的单位。最终,各相关单位根据联合惩戒机制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失信对象实施有效惩戒。

据统计,前三季舟山保税油供应量达249.56万吨,同比增长101.5%。“由于保税燃油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涉及众多的部门监管,各部门协同机制尚不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缺乏,失信成本过低,失信惩戒力度偏小,造成市场监管乏力,并对其他市场主体形成负面的示范效应。”舟山海事局负责人介绍,推行联合惩戒机制,既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时社会诚信建设的需要,更是舟山建设国际海事服务基地的现实需要。

据了解,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油加注联合惩戒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创,由舟山海事局发起倡议,舟山市发改委、舟山口岸办等11个部门共同建立,于今年9月起试行。联合惩戒的对象主要是在浙江自贸试验区经营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存在较大失信行为的供油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和供油船舶等。根据联合惩戒机制规定,联合惩戒的行为包括:违反操作规定引起火灾、爆炸、人员伤亡等安全或污染责任事故的;发生违法违章行为后拒绝接受或逃避处理的;发生未经申报擅自作业或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未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对重复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职能部门认为需要通过联合惩戒的其他行为。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或禁止失信对象的市场进入、行政许可;对失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限制失信对象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向社会公开失信对象的失信行为信息等。

舟山海事局执法督察处负责人介绍,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将保税燃油生产、销售、使用主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各环节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构建信用惩戒大格局,将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燃油加注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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