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三峡升船机通航船舶船型技术要求(试行)》的公告

2018-05-28 09:17:31

为保障三峡升船机安全高效运行,提升三峡枢纽航运通过能力,进一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和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我部组织制定了《三峡升船机通航船舶船型技术要求(试行)》,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8年5月10日

 

三峡升船机通航船舶船型技术要求(试行)

1 目的

为保障三峡升船机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快速过坝通道作用,提高船闸和升船机匹配运行效率,加快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促进船舶技术进步,特制定《三峡升船机通航船舶船型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本技术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通过三峡升船机的船舶。

3 通航船舶类型

允许通过三峡升船机的船舶类型主要为客船、滚装货船、集装箱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禁止通过升船机。为发挥三峡船闸和三峡升船机联合调度功能,在优先安排客船、滚装货船、集装箱船后升船机运行尚未饱和时,适时安排符合升船机通航条件且满足《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或2013年4月1日前建造的满足《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其他类型船舶通过。

4 通航船舶最大尺度、吃水、排水量控制标准

通过升船机的船舶应满足如下要求:

4.1 三峡升船机船厢内船舶集泊最大平面尺度为110.0m×17.2m(长×宽)。

4.2 通过升船机的船舶总长≤110.0m、总宽≤17.2m。

若船首尾两端或两舷设有固定突出物(如舷伸甲板、护舷材、舷墙、顶推装置、舷外挂机及其安装支架、假首、假尾等),其长度应计入总长,宽度应计入总宽。

4.3 通过三峡升船机船舶的最大吃水控制为2.7m。

4.4 通过三峡升船机船舶的最大排水量控制为3000t。

4.5 升船机通航净空高度18.0m,通过升船机的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根据三峡水库水位和活动公路桥改造情况确定。

5 新建通过三峡升船机船舶船型的技术要求

考虑到升船机功能定位,为保障其通航安全和效率,以及船闸和升船机通航船舶尺度的匹配性,新建通过三峡升船机船舶船型除满足本技术要求“4”以外,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5.1 新建通过三峡升船机的运输船舶类型为客船、滚装货船、集装箱船。

5.2 新建通过升船机的船舶总长≤105.0m、总宽≤16.3m,且满足《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有关规定。

5.3 应具有良好的低速操纵性,以保证船舶在航速低于0.5m/s时能安全顺利靠离靠船墩和进出船厢。总长大于90.0m的船舶,应配置襟翼舵或全回转舵桨等高效操纵装置,并推荐配备首侧推装置。

5.4 若两舷有固定突出物应平顺衔接。

5.5 应采用可浮于水面的活动靠把。

5.6 船舶两舷应尽量保持与水面垂直,应与升船机船厢护舷架不相干涉,应采取可靠措施避免船舶舷侧冷却水排放至船厢甲板。

5.7 船首结构应无球鼻艏,且应保证船首前沿与水平面夹角在45°至90°之间。船首锚底沿至水面的高度应不小于0.7m。

5.8 船舶缆桩位置和高度应适应船舶在升船机船厢的系缆要求,系船缆绳应采用锦纶绳、植物纤维绳等柔性缆绳,不得采用钢丝绳。

5.9 船舶应保持左右两舷了望视线通透,首驾驶楼船型应在尾部设置视频监控,尾驾驶楼船型应在船首设置视频监控。

6 安全及诚信要求

6.1 通过升船机的船舶所属船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符合证明(DOC)或取得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级以上等级证明。

6.2 通过升船机的船舶及其所属船公司、船员必须具有较好的信用等级。

7 核验要求

船舶首次通过升船机前,应将船型有关技术资料报送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经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核验后方可通过升船机。

8 适用及解释

8.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新建船舶船型技术要求适用于生效之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8.2 本技术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重大事项及时报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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