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防治船舶污染新规 自5月1日起施行

2018-05-02 08:36:31

从天津市政府新闻办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由天津海事局牵头起草的《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将从5月1日起施行。该项规定的发布出台,有效填补了天津市船舶防污染地方立法的空白,健全了天津市污染防治相关法规和制度体系,对于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港口环境,保护天津海域环境意义重大。

天津港作为我国北方重要的国际港口,2017年天津港货物吞吐量达到5亿吨,集装箱近1506万标准箱,船舶进出港约22万艘次,而且船舶的大型化更是造成海上重大污染的潜在因素。港口在带动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同时为海洋环境保护也带来了新的威胁和挑战。

该项规定确立了防治船舶污染工作“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和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

据了解,《规定》共六章27条,突出了天津区域特色和管理实际,确定了防治船舶污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和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厘清了职责边界,能够形成监管合力,杜绝监管盲区。此外,该规定还在国内地方立法中首次设立了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要求。

《规定》重点对高污染风险的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同时加重了处罚力度,突出了“重典治污”的总体思路。

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焚烧炉在港内禁止使用,违反者,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需要注意一个“可”字,也就是说违反该条规定不一定会被罚款,怎么罚估计是由海事部门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决定。相比15号令规定:“焚烧炉在港内使用前需向海事机构进行报告,违者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提高了罚款上限,明确了最低罚款。)

2、船舶运输、装卸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对有封闭作业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在运输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违者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5号令未明确规定处罚范围。)

3、船舶油料供给单位的船舶在每次补装燃油后,应当进行燃油质量检测,燃油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留存备查。(15号令中只明确了燃油质量的检测报告应当留存在作业船舶上备查,并未要求每次加油后都要进行燃油质量检测。相比之下,天津市的规定要更为严格,相对能避免样品合格但实际燃油不合格的问题。)

4、船舶冲洗甲板,应当事先进行清扫。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冲洗甲板:(一)甲板上沾有污染物的;(二)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农渔业区、盐场保护区以及海河下游水域内的。(15号令中规定冲洗沾有污染物甲板需提前向海事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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