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立港口岸线使用与退出机制

2017-10-09 10:32:59

江苏省政府日前发布《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管理办法》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起草,历时4年编制完成,在《港口法》和《江苏省港口条例》的基础上,加强了对港口岸线的资源整合和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了港口岸线资源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了岸线使用的准入、变更、转让和退出机制。

  《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失效。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失效后,需要继续使用港口岸线的,或申请使用的港口岸线范围、功能等发生改变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手续。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港口岸线涉及的水域、陆域使用年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50年。超过期限需要继续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续期申请。

  《管理办法》要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岸线使用许可情况动态更新,实行港口岸线动态信息化管理。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港口岸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港口岸线使用进行评估并发布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不符合所在地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的码头进行整合,鼓励和支持通过产权重组等方式对利用效率连续3年达不到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的码头进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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