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将立法明确历史老码头合法性

2016-09-30 09:15:27

  新华网重庆9月29日电 (韩梦霖 张维) 28日,《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中突出了重庆港的战略地位,调整完善了港口管理职能,并确定了老码头的合法性。

  据悉,重庆港是长江上游最大的内河枢纽港口,通过能力占长江上游的70%。依据规划,到2020年,重庆市港口货物通过能力将达到2.2亿吨,集装箱通过能力达到500万标箱,全面完成主城果园、江津珞璜、涪陵龙头和万州新田4大枢纽港区建设,积极推进永川朱沱、合川渭沱、丰都水天坪等9大重点港区建设,完善港口物流及口岸服务功能。

  重庆市交委副主任梁雄耀表示,2008年1月施行的《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对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建设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重庆港口发展的新要求、新任务,现行条例有必要修改完善。

  梁雄耀介绍,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将重庆港与上海港、南京港、武汉港、宁波—舟山港确定为长江经济带枢纽港口,明确了重庆港的战略地位。草案围绕这一战略地位,进一步突出重庆港口的战略地位,明确将加快重庆港口发展,建设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确定为立法目的。同时,还将“重庆港口按照建设规模、功能定位以及对区域经济的聚集辐射作用,分为枢纽港区、重点港区和一般港区”明确写入法条,将港口布局和功能定位法定化。

  草案对现行条例有关港口管理职能进行了调整完善,一是增加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职责,二是进一步理顺市、区县(自治县)交通管理部门分级管理职责。

  同时,草案还确定了历史老码头的合法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老码头经营人没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的,应当进行技术检测评估。经评估合格且符合港口经营许可其他条件的,可以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由于历史原因不符合现行港口规划的,申请港口经营许可时可以不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此外,草案取消了港口岸线使用收费的规定,还对港口优化结构,港口规划等内容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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