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印发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2017-09-15 08:56:03

  近日,天津市制定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为船舶燃油的使用定标,控制本市船舶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所有在天津市船舶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应严格执行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关于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1小时和离港前的1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0.5%m/m(质量比)的燃油。鼓励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鼓励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2019年12月31日前,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适时确定采取以下行动的时间并提前公告: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

  2020年12月31日前,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使用硫含量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油或其他清洁能源。天津港口10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码头、客滚码头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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