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船舶运力调控政策汇总

2017-08-11 10:53:59

一、成品油船

依据:《关于加强国内沿海成品油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75号)

主要内容:

1、暂停新增经营主体。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批准新的经营者从事国内沿海省际成品油船运输。

2、一次新增一艘船

除经营者将现自有船舶退出国内运输市场申请运力更新(以船舶艘数为准)外,仅允许已取得国内沿海省际成品油运输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在已批新增运力已建成并投入营运的前提下,每次新增1艘油船运力。

3、新增船舶运力方式

新增运力,包括国内新建、国(境)外购置和光租、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以及省内运输船舶转省际运输。

4、省内运输参照执行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本公告内容,研究制定针对从事省内沿海成品油运输的宏观调控政策。

 

二、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38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17]106号)

主要内容:

1、严控新增经营者

严格控制新的经营者进入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输市场,原则上继续暂停批准新增经营者,但此前已经我部批准筹建并在有效期内完成筹建、申请开业的除外。新的投资者原则上应以收购现有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输经营者的方式进入上述市场。

2、新增运力综合评价

自2011年8月1日起,我部根据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输市场状况,对申请新增运力经营者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等主要资质条件、岸基管理人员和高级船员的配备、船舶的技术水平、营运效率和安全记录、货源和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准予新增运力。

3、新增船舶运力方式

新增运力,包括国内新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运输转省际运输,从境外购置或光租二手船。

 

三、客船

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渤海湾和琼州海峡省际客运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75号)

主要内容:

1、暂停新增经营主体

继续暂停批准新的经营者从事渤海湾和琼州海峡(含广西沿海至海南,下同)客船(含普通客船、滚装客船和高速客船,下同)运输。

2、暂停新增船舶运力

除现有客船退出渤海湾和琼州海峡客运市场申请更新运力(以船舶艘数为准)外,继续暂停批准新增客船投入渤海湾和琼州海峡运输(含国内新建、国(境)外购置和光租、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以及省内运输船舶转省际运输)。

 

四、原油船

依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统计报送国内原油水路运输企业及船舶相关情况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加强国内水路原油运输市场运行情况监测的函》(水运运行函2016215号)

主要内容:

1、运输组织方式变更

2015年3月,我部调整了国内水路原油运输的组织方式,由航运企业与货主单位自主衔接业务。

2、货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中国石油化工炼油事业部、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原油与天然气销售部、中石油燃料油有限公司。

3、原油运输范围

国内原油水路运输,包括海上试采油作业平台污油水运输。

4、市场准入政策

据不完全了解,除个别省市批准成立了数量有限的省内沿海原油船舶运输企业外,全国尚未新批准沿海省际原油船舶运输企业。国内原油运输市场依旧由中远海运、招商局等央企把持。

5、原油运输市场及运力规模

依据历年来交通运输部国内沿海货运船舶运力情况分析,液货危险品船中只有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数据,没有单独原油船数据,因此原油运输市场情况、船舶运力规模无从了解。有可能包含在油船之内,或者没有在相关统计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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